搜  索:
类  别: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 正文
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的通知
[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0-3-15 16:08:00 ]

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的通知

阜教基〔2010〕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选范围

2009-2010学年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学生和班集体(班级、少先队或团支部)。

二、评选标准

(一)三好学生

⒈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全人格,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⒉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动手能力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⒊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优秀学生干部

⒈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条件;

⒉热心为同学和他人服务,语言表达能力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骨干作用强;

⒊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在学校或班级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先进集体

⒈有以身作则、任劳任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的干部队伍,能配合班主任出色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⒉形成了关心集体、积极上进、团结友爱、能开展自我教育活动的良好作风;

⒊积极开展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形式多样、针对性强、教育效果好;

⒋全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每个成员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技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⒌全班学生普遍养成了良好的劳动、卫生习惯,卫生区清洁、美观,并在美化、绿化校园中作出成绩。

三、名额分配

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负责实施,名额分配见附件一。要按比例将评选名额一次性分解到学校并负责向社会公示,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之间不得调剂使用。评选过程中一律不准预留或增加指标。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⒈学校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评选工作意义的认识、掌握评选标准。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要认真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经过班级充分酝酿讨论,然后由其所在班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产生。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方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先进班集体的提名也应由学生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任课老师、班主任、政教处、教导处人员等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考评。要采取公示制,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公示材料(如上级有关文件、推荐指标、推荐结果等)存入档案备查。

⒉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分别填写登记表(附件二、附件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另备1张同底版照片供颁发证书用。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凡不按照要求写明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的,不予评审。

⒊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局有关直属学校汇总后,将登记表和待批花名册(附件四)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基教科,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⒋我局组织评审后,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二)评选要求

⒈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学校德育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学校评选推荐工作要在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由学校政教处或团支部承担,并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⒉要严格按分配名额评选,不得突破。上报后,一律不再补报或调整。

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对学校的评选过程进行指导、监督,严禁把名额集中分配给个别区域或学校;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批;对弄虚作假、不按评选程序和要求评选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并不准补报。

⒋登记表如因本人填写不清或有误而影响评选工作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待批花名册打印过程中有异体字的,要书写清楚。

附件:1、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下载

2、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3、2009-2010学年市级先进集体登记表

4、2009-2010学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待批花名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办:阜阳市教育局
地址:双清路8号 邮编:236014 电话:2197267 传真:2197261
承办:阜阳市电化教育馆 皖ICP备06004565号
地址:人民东路58号 邮编:236014  E-mail:fyedu@ah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