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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费收入管理的意见
[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4-7-22 11:47:00 ]

财事字[2004]第18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教[2004]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农村中小学上收县级管理后,  中心学校(含农村中心小学和农村中学,下同)作为县级基层预算单位,其财务管理纳入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安徽省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01]46 3号)统一核算。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农村中小学杂费等各项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负责审核中心学校杂费等支出预算、分月(分学期)用款计划,并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中心学校作为财务会计主体,负责所属学校和教学点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规范教育收费的管理与使用,并注重搞好服务。针对我市教育系统学校点多面广的特点,必要情况下,可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下设立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要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领导下,设立教育总支出帐户,统一管理人员和经费,统一核算制度,建立收支规范、事财统一、监督到位、快捷高效、方便学校的教育经费运行和管理机制。  中心学校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设立支出帐户,对所辖学校收费及财务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杂费实行“校收、县管、校用”的办法.
    三、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费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杂费等收费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由学校在开学时领取,当地财政所协助学校将杂费等收入就地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学校代收代支资金应与杂费等收入分开,实行单项核算管理。
    四、杂费等收费资金集中核算程序
    1、编制杂费等收费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学区内杂费等收费资金收支预算,上报县教育局。
    2、预算审核。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中心学校杂费等收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收支预算报送县财政局。
    3、预算批复。县财政局对教育局报送的收支预算进行规范性审查,下达收支预算批复给教育局、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由县教育局及时通知到中心学校。
    4、制定用款计划。中心学校根据批复的预算制定分月(或分学期)用款计划,经县教育局审核并报送财政局备案。
    5、报帐和集中核算。中心学校根据分月(分学期)用款计划使用资金,提供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直接向县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五、建立教育经费支出报告制度。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要以中心学校为单位进行分帐核算,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学校。中心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后,将杂费等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在中心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学校的收费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教育经费日常监督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农村中小学其他收费收入和代收代支资金要按照规定的项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书本费用于直接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收入不缴纳财政专户的坐支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和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入资金和代收代支资金,对违反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农村中小学资金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办理,但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改变,  即不改变学校预算外资金的支配权、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
    八、学校根据经费收支情况建立帐目,每月与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及时核对;要建立固定资产帐目,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做到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使用;在收支方面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大财务开支要先申报预算、集体研究,每学期把学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
    九、要规范会计行为,认真履行《会计法》。各学校要建立财务收支规章制度,按规矩办事,同时要保管好会计档案,切实做好会计资料的完整。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教育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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