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教师[2006]7号
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4号)文件要求,本着规范培训行为、把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减轻教师负担的原则,经市教育和人事两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将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未参加公共课培训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岗 教师。
二、培训内容:学习能力建设知识。
三、培训形式:公共课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即在教师任职学校,由学校组织教师培训学习。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通过专题讲座、合作研讨、交流互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进行。考虑到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水平的实际情况,各教师培训院校在组织集中培训时,应安排一定课时,对公共课进行专题指导培训,以便使教师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公共课知识。
四、培训考核:中小学教师参加公共课的校本培训及集中专题辅导后,由各培训院校安排进行统一考试,实行开卷考试。试卷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务事宜由当地教育及人事部门共同商定并指导实施。
五、培训教材:教材由市人事局统一征订,各教师培训院校将参加培训学习人数于2006年6月底前汇总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统一发放给各培训院校教材,各培训院校代收教材、资料费20元,多退少补。
六、证书管理:
1、证书的编号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及加盖钢印,市教育局负责证书的统一申领和发放工作。各教师培训院校可根据当地县市区人事部门提供证书起止号,统一编号并填写证书。
2、证书的审核及验印。公共课考核后,各培训院校将考试合格者成绩一式三份,分别报市教育局及市、县人事部门各一份,并各附报软盘一份。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认定40学时,由各培训院校登记在参训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上。县市区人事部门对证书成绩审定后进行验印。
七、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精心安排,制定好培训方案,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认真做好公共课培训、验印及督查的各项工作。
2、各教师培训院校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认真备课、授课,并按照教育、人事两部门研究的考务意见,认真做好培训的指导、考试考核等工作。
3、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及各培训院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6]4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规范操作,任何单位不得另收取公共课的培训费,并实行培训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此项培训规范、有序地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