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教法宣[2006]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快速发展,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精神(教秘[2006]327号),现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对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总结,也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重新界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中小学教师地位待遇、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等一系列问题的新举措、新规定。深入开展学习《义务教育法》活动,有利于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履行义务教育实施与监督工作;有利于中小学校领导依法自主办学、加快学校法制化建设步伐;有利于广大中小学校教师依法施教,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实现新的发展和跨越。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暑期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秋季开学前认真组织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集中学习《义务教育法》,使广大教师能完整、准确地理解《义务教育法》,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干部要带头学习,中小学教师是学习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要把义务教育法纳入新课改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二是认真做好教师节前后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抓住教师节前后的有利时机,掀起学习义务教育法的高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宣传方案,力争使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活动做到形式多样、扎实有效。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黑板报、墙报、宣传栏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家长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义务教育法。9月1日开学第一天,各学校要在校门口悬挂横幅、设置宣传台,向广大家庭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义务教育法》,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三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要积极协调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具体内容;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厂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家庭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青少年、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准确宣传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突出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父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权利、义务与责任。
为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好义务教育法,市教育局将在开学前后,采取组织专家讲座、解难答疑等形式,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深入讲解和剖析,使广大行政干部和教师真正掌握义务教育法的实质和精髓。11月底,市教育局将采取集中时间考试、组织抽查、闭卷考试等方式,年末还进行检查评估,统一对各地、各学校义务教育法的学习活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本年度教育法制工作考评内容纳入“五五”普法考核结果。
三、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机构,建立组织,分管负责人亲自抓。深入开展学习《义务教育法》活动,是全市教育系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中、小学校要从加快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从肩负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的高度,充分认清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扎扎实实抓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
二是要注重实效。《义务教育法》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对义务教育认识的程度、理解的深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辩证地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时间与成效的关系,潜下心来认真学习研究,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是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要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同时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