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整顿民办教育办学秩序,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办教育的出现和发展,有着艰难曲折的历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民办教育迎来了一次又一次发展机遇。我市由于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灵活政策,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很快。这些学校在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教育压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其成绩有目共睹,特别是在不少县市区“两基”达标过程中功不可没。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显然已经不再只是“拾遗补缺”的有益补充了,它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应该与公办学校“并存、并容、并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我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缩小中西教育差距的必然选择,是穷国办大教育的必由之路,是教育本身健康协调发展的关键之举,是缓解教育基本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继续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责,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设置提出原则意见,并依法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非法办学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
二、进一步严格对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设立民办学校要符合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对举办者的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等尤其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或者申办者不适宜从事办学活动的,坚决不予批准。要引导举办者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重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幼儿教育和职业教育。民办学校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校牌、校印、办学许可证等要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完全一致。
三、进一步整顿民办教育办学秩序。近期内,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将批准设立和私自举办的民办学校分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包括每个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地址、开办时间、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等一些基本情况。针对每个非法教育机构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设立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摸底情况及处理结果务于6月底前报我局职成教科。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该批准、核准、备案的要及时履行批准、核准、备案手续,该公示的要如实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严格实行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对学校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举行的各种重要活动以及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外出参加会议、活动或长期不在学校等非常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当地教育部门和审批机关。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样管理,使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制定的《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小学、初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同样严格实行“三限”政策,严禁挂靠学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的办学思路和快速的适应能力,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及时调整专业设置,适时转换办学模式,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要积极引导鼓励民办普通高中改制为职业学校,促进普职成协调发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和民办学校一道,积极维护广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五、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属于民办学校所有。但是,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要与举办者自身的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用校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三类资产分别登记建帐,民办学校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必须按学期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按教育教学成本和学校实际情况自行核定提出,经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要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退学的要按实际学习时间和有关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超过核定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进一步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民办学校招生资格,严格审定招生广告(简章)。民办学校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核准的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严格民办学校证书发放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按批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层次的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低层次学校不得举办高层次教育,不得发放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不相符的毕业证书,不得借发其他学校的毕业证书,民办学校不得将办学资格和教学任务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此通知精神为准。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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