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机关效能建设要求,根据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审批权。今后设立该层次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我局不再审批。
各县市区在审批民办学校过程中应建立公示制度,增加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审批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并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尤其要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和办学条件。要认真执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报我局备案。我局过去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职业初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此通知精神为准。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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