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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教基〔2011〕2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遵循原则
1、以县(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所在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划片,就近,免试的入学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源进行充分摸底分析,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无缝覆盖,保证每个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免试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测试进行招生。
3、“三个一致”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的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户口薄、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监督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多种途径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招生办法
1、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含义。小学是指有学区内常住户口,户口薄、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及其以前出生)的儿童。初中是指有学区内常住户口,户口薄、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今年获得小学毕业证书的少年。取得学区内户籍与房产证的入学时限,由县市区教育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①父母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学区内的常住户口薄、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房产证。入七年级就读的还需要提供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
②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学区内就近入学。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与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在一起的法定监护人户籍为准。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外地的证明和身份证、委托监护公证书(法定监护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县级教育局审核确认后,方可以适龄儿童少年及委托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户籍为准。
③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原始证明材料;租住公私房屋的,需出具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房协议书及居住地社区的证明。经县级教育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发票和社区证明,参照县级教育局规定的办理户籍与房产证的入学时限,在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学区入学;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等相关材料报学区所在学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④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实际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⑤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以有一名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符合“三个一致”入学原则,在居住地的学区就近入学。
⑥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户口未迁入的,凭法定监护人特聘工作证、特聘单位申请报告、暂住证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3、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我局《关于做好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1]24号)办理。
4、对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
5、按照《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采取定点与非定点学校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家长的书面申请;②户籍证明;③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④经劳动与社保部门鉴证的务工有效合同和工资表;⑤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⑥个私经营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纳税凭证;⑦入七年级就读的还需要提供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上述材料经县级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协调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6、本着就近入学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学区内的任何学校不得拒收,保障返乡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已入学的返乡学生,学校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关爱教育方案,促使这些学生尽快适应新的学习与生活环境。
7、公办学校应按县市区教育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同时要高度关注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康复、教育功能,提高办学水平;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妥善解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问题。
8、为推动均衡发展,可采取名校办分校、托管、合并、定点办班、支教、互融等不同方式,扩大优质资源,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效益。
9、公办幼儿园招生,若幼儿园学位比较紧张,可适当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办法。
10、新生的正式开学时间为9月1日。
三、有关要求
1、严格限制班额。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各中小学的新生招生计划要经过所在县教育局审核批准,阜城各中小学的新生招生计划要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标准班额为46人,初中标准班额为50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0人。中小学的学额若有剩余,可采取摇号或其它公开方式招生。凡超出学籍核定人数的,除不拨付超额学生的义保经费外,还将按1-3倍的比例进行扣减,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解决好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根据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禁进行各种类型的选拔或变相选拔性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5、对违反规定提前招生、提前开学或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乱推销教辅资料和各种读本的;擅自扩大班额乱收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法举行或变相举行各种类型的选拔性招生,或者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外,是公办学校的,对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免职等不同等级的处分;是民办学校的,将责令其取消考试、退回相关报名考试费用,宣布其违法行为无效,扣减其招生计划,不予办理学生学籍,办学许可证年审不予过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不同等级的处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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