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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保障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7-2-8 ]

教内电[2007]2号

各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此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十二项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禁止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全国保障办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保障办[2007]2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校,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免收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防止出现“挤出效应”。
    建立新机制后,各项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债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奖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解决的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应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严禁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发放。对资金未能及时落实到位影响学校办学的,或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从2007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个别学校提前收取的2007年学杂费,要立即全额清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学的合理支出,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学校因政府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办学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07年我省城乡全面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学生学杂费。为保证学校春季正常开学,省财政专门于2006年底预拨省级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资金,各地也应尽快安排自己应承担的免杂费资金。因此,在2007年春季开学前,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坚决杜绝“先收后退”的现象发生,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工作
免杂费补助资金要按时拨付到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确保学校按时开学和正常运转。免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订、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在今年春季开学后,对落实改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完善教育经费使用审计制度,确保教育经费按规定使用。
    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站、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对宣传工作作专门布置,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请各市保障办于3月15日前将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书面报送省保障办。
    联系人:朱曙培 吴干林 联系电话:0551-2824158(传真)
    电子信箱:wuganlin@ahedu.gov.cn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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