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政策及各项业务规范,建立教育督导队伍,制定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或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对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全市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督导室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实施对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导监测县市区对义务教育、幼儿教育阶段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五、组织实施“两基”监测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室的工作,并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
八、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教育工作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题调研。
九、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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